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工作,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推动重庆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应当体现党和国家意志。服务国家和全市重大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突出职业院校学生特点,加强价值引导,提升文化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好基础。专业课程教材体现职业教育类型教育特点,体现产教融合发展,体现重庆产业发展需要,为重庆高质量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四条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涉及对国家统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市级规划教材以及校本教材的规范管理。统编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规划教材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建设。校本教材由职业院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管理程序开发建设。
第五条 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统筹下,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全市职业院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和协调,组织市级规划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区县和职业院校教材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参与教材规划、编写指导和审核、评价等方面工作,协调本行业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教材建设。
第七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工作。职业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
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在严格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重点组织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优势特色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教材规划坚持正确导向,与国家规划有机衔接,重点组织规划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服务重庆高质量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紧缺和薄弱领域、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等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材。
第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机构等进行深入论证,听取职业院校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市级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定期向社会发布市级规划教材建设目录,并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教材建设的规划,结合区域和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优势,科学规划教材建设工作,确保专业知识更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及时融入教材,更新知识架构体系。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依据国家和市级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和市级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为依据,应当紧密结合院校专业优势,紧密对接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强化教材的育人功能,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专业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能组织市内外行业、企业和教育领域高水平专业人才参与教材编写。
(三)有对教材持续进行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稳定支持。
(四)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条件与其他硬件支持条件,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五)牵头承担市级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市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优质、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熟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行业企业发展与用人要求。有丰富的教学、教科研或企业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术资格),新兴行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的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有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鼓励职业院校教师积极参与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编写,鼓励职业院校积极吸纳其他省市教学专家、教研人员、行业专家、双师型教师、能工巧匠参与市级规划教材编写。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应充分融入课程思政要求,着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有利于深入开展宪法法治教育,有利于深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九条 教材投入使用后,在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三年大修订、每年小修订的教材动态更新调整机制。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及时将行业企业比较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吸收进教材。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市级规划教材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要加强政治把关。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国家教学标准要求,对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进行全面把关。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审核一般按照专家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环节开展,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应由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实用技能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具体程序由相应审核机构制定。
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级规划教材通过审核,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市级规划教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国家统编教材、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自动进入信息库,其他教材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纳入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职业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本市职业院校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级规划教材目录的教材,应注明“重庆市”“规划教材”字样,例如:“重庆市十四五规划教材”。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统筹、指导监督全市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负责实施本校教材选用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本学科专业教材初选工作。学科专业组应当由相关教研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组成。
教材编写、发行人员以及与教材选用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成员。
第三十条 选用单位应制定教材选用办法。学科专业组根据办法应当研读、比较国家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中本学科专业所有版本教材,并提出初选意见。
教材选用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并决定选用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职业院校教材准入制度。各地各学校应优先从教育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材推荐目录中选用教材。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应当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院校应当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应当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职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国家和市级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应当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六)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材选用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选用结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高等职业院校每学年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填写教材选用备案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县汇总辖区内中职学校教材选用结果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教材名称、出版社、国际标准图书编号、适用专业及年级、定价以及教材类型等。
第三十四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市级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五条 承担市级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国家和市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六条 鼓励职业院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资金,加强活页式、工作手册式及配备数字资源的新形态教材研究开发。支持行业企业参与教材建设,形成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教师与能工巧匠共同参与的校企“双元”合作的教材建设模式。
第三十七条 对照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市级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基础文献、案例集成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每学年对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教材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项目遴选等考核评估范围。
第四十条 落实国家和市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市级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遴选。
第四十一条 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材退出机制。对于未按规定时间修订的教材、跟踪调查后发现评价过低的教材、内容与产业发展不适宜的教材、出版和发行服务质量不高的教材,经审核专家综合审核后退出重庆市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并收回相关教材;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市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完善教材管理机构,优化教材管理制度。在职业院校教学中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其他市级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